(2015)高民申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崇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崇义,胡华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5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崇义,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圣燕,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系王崇义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华旺,男,1969年3月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王崇义因与被申请人胡华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9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崇义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房地产评估报告对涉案房屋的升值利益的计算错误,评估报告不是涉案房屋增值补偿的事实根据。判决王崇义承担70%的责任向胡华旺支付房屋增值补偿金是错误的。原判决超出了胡华旺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的规定,提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驳回胡华旺提出的赔偿房屋增值损失200万元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胡华旺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胡华旺与王崇义双方就经济适用房转让签订的协议书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但胡华旺在履行上述协议书中支付了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费5万元及全部购房款等相关费用,并装修居住至今多年。现房屋已大幅升值,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参考房屋评估估价结果酌情确定王崇义承担房屋增值补偿金数额并无不当。王崇义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崇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崇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春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振兵书 记 员 李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