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辛)商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海平、苏良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海平,苏良江,苏小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法(辛)商初字第264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路西侧(龙泉路**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东华,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刘海平。被告:苏良江。被告:苏小磊。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平、苏良江、苏小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海平、苏良江、苏小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海平、苏良江、苏小磊的起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海平、苏良江、苏小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浩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人民陪审员 刘树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海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