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上海金舵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汪德聪与汪德聪、郑晓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舵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汪德聪,郑晓红,王秀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226号原告:上海金舵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仕永,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德聪。被告:郑晓红。被告:王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舵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德聪、郑晓红、王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舵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54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177元,由原告上海金舵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谢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黎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