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邱某诉被告廉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421号原告邱某,男,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李某,女,住同原告。(系原告母亲)被告廉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某承担。审判员 林风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筝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