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功伟与被告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功伟,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284号原告赵功伟,男,195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明亮,镇长。原告赵功伟与被告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为支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其系拆迁安置户。2012年9月28日其与被告签订拆迁安置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到期不能搬迁,被告赔偿五倍租房补助款。现被告严重违约,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2015年1月违约租金7500元。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5年1月份违约租金75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诉请,原、被告之间是因拆迁安置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功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晋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