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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陈海泉、李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陈海泉,李丽,王树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被执行人:陈海泉。被执行人:李丽。被执行人:王树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海泉、李丽、王树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开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开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涛代理审判员 李 咏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滨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