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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钟慧斌、苏善寿与永丰县海韵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00-1号申请执行人钟慧武,男,住永丰县。申请执行人苏善寿,男,住永丰县。被执行人永丰县海韵电子有限公司,地址:永丰县。法定代表人:洪映琼,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洪映琼,女,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陈舞,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永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永劳人仲字第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我院于2015年5月11日依申请人申请而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洪映琼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鸿映琼在银行的存款135260元,至永丰县人民法院(户名:永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永丰县支行营业部,帐号:37710104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