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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育才社区居民委员会海口居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育才社区居民委员会海口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谭伟业,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勇。委托代理人黄艳文。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育才社区居民委员会海口居民小组,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海口。负责人陈志海。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荷城街道办)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育才社区居民委员会海口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海口小组)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佛明法行非诉审字第6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荷办行决〔2014〕第8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海口小组应自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征地补偿分配款人民币64362元给陈家琪。因被执行人海口小组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865元,由被执行人海口小组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得知海口小组的银行存款由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村(居)财会服务中心代管,存放于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80×××99。经我院向上述财会服务中心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海口小组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自2015年2月份始,以海口小组为被执行人的同类型案件陆续在我院立案执行,至今共有十八宗执行案件。因此,待海口小组有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时,本院会以(2015)佛明法执字第326号案的名义处置,届时包括本案在内的其他十七件案件可参与分配。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海口小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佛明法执字第343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颜 熙代理审判员  冯华品代理审判员  何保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麦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