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孔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垦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张某。被告:孔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玉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被告孔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垦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5月9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孔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分歧较多,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全部承担,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孔某甲辩称:我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沟通较少,但婚姻并未完全破裂,为了孩子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垦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5月9日举行婚礼仪式,××××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孔某乙。以上事实,有原告张某当庭提交的结婚证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说明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且在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10年并生育子女,应认定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综合考虑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目前双方的实际状况,本院认为应该再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加强交流和沟通,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为孩子的身心××着想,和好还是有希望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孔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岳玉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