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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卡耐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卡耐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399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章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卡耐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赵璧。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诉被告广州卡耐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耐基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盖公司委托代理人吴章平、卡耐基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盖公司诉称:被告于2012年在新浪微博“广州卡耐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中使用了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拥有的photonica品牌的1张图片(编号:200516216-004,图片内容:商务)。原告是上述图片的合法的著作权人,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新浪微博上使用上述图片,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为此,原告与被告进行过多次沟通,但被告不愿意承担责任,原告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图片侵权赔偿金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被告卡耐基公司辩称:一、原告主张的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来源不明确,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于原告或者gettyimages公司。1、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唯一能证明gettyimages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证据为涉案图片上的水印为“gettyimages”。被告认为水印不等于作品的署名,加盖“gettyimages”并不能证明gettyimages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2、原告不能够证明其权利来源。原告如为真正的著作权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权利而不是仅仅依靠一个人人可以窜改加盖的水印来证明其权利。3、原告声称其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其来源为gettyimages公司,但如前所述,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gettyimages公司为著作权人,原告的所谓“权利”根本不存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二、对于涉案图片是否还在保护期内,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三、被告在微博中使用的涉案图片不构成侵权。被告在微博中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并非是以营利为目的,不产生任何利润,被告主观上不具有任何的过错。涉案图片无一与被告的产品服务相关,被告在使用涉案图片时配的文字也无一是在为其产品服务做宣传,故被告主观上无使用涉案图片营利的目的,事实上也不可能通过使用涉案图片获得收益。综上,原告并未就本案完成举证义务,其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请。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0日,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高级副总裁和总顾问johnj.laphamiii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gettyimages,inc.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图像展示在该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确认华盖公司为ge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inc.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确认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侵犯其知识产权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侵权行为);确认授权书附件a中列有photonica等品牌。上述《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经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公证和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华盖公司提交的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出具的(2013)大中证经字第908号公证书证实,2013年4月12日,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原告的代理人在该公证处操作计算机分别访问了http://e.weibo.com/u/1989200502和http://www.gettyimages.com;在www.gettyimages.com网站首页的“international”下拉菜单中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后跳转至www.gettyimages.cn,该网站登载有photonica品牌、编号为200516216-004、版权所有为“1995-2013”、标题为“businesswomanandbusinessmanarmwrestlingovertable,sideview”、最大文件尺寸为8.6mb-2124×1412px(7.08×4.71in)-rgb的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图片,图片左上角标注有“gettyimages®”,所在网页底部载有“版权申明:get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字样。http://e.weibo.com/u/1989200502网站页面载有“广州卡耐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字样和“carnegie卡耐基训练”的图标,“新浪认证”栏下方载明“广州卡耐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字样。该微博账号发布的微博使用了多张图片,华盖公司的代理人对其中的部分图片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本案所涉图片是其中一张,华盖公司对卡耐基公司使用的其中另七张图片另案提起了诉讼,本院已经受理。在该微博页面中的“在工作或者学习中……即通过短时间获得最大的效果。”配图微博中使用了一张图片,该配图微博下方注明“1月4日13:18来自皮皮时光机”字样。经比对,该配图微博使用的图片与上述编号为200516216-004、标题为“businesswomanandbusinessmanarmwrestlingovertable,sideview”的图片相同。卡耐基公司称该图片系其司从网上下载并使用的,使用前并未审查涉案图片的相关权利。本案中,华盖公司提交了其于2012年期间与第三方签订的《“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许可相关公司使用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photodisc等品牌图片,单价每幅在6600元以上。华盖公司主张的维权合理开支为律师费、公证费及通讯费共3000元,但并未提交票据。以上事实,有华盖公司提供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公证书、《“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华盖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登载的图片包括了涉案图片,该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字样,并在网页下方标注了相应的版权声明内容,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gettyimages,inc.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卡耐基公司对此提出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持,对此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对外国作品的保护,也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因此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gettyimages,inc.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履行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对此证据应予采信。依据该授权文件,华盖公司作为gettyimages,inc.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gettyimages,inc.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涉案图片为数码照片,反映的内容为现代社会情形,从图片内容以及图片下方标注的文件尺寸信息来看,都不可能超过50年的著作权保护期,且华盖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显示www.gettyimages.com网站上登载的涉案图片标注版权所有的时间为1995年至2013年,在卡耐基公司未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对卡耐基公司的相关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卡耐基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华盖公司著作权的问题。其一,卡耐基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的涉案图片与华盖公司享有权利的编号为200516216-004、标题为“businesswomanandbusinessmanarmwrestlingovertable,sideview”的图片内容相同,虽包含了涉案图片的微博文字内容与卡耐基公司的经营内容无关,但相关网络用户通过对涉案配图微博内容以及该微博账号内其他内容的连续关注和互动,客观上可以达到提高卡耐基公司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宣传效果,故卡耐基公司主张其发布涉案配图微博没有任何营利目的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二,卡耐基公司在其经营的微博http://e.weibo.com/u/1989200502上使用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使用该图片已经合法授权,其行为已侵犯了华盖公司的对涉案图片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数额,鉴于华盖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图片许可使用合同所显示的图片品牌、用途与卡耐基公司的使用性质并不具有可比性,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华盖公司因卡耐基公司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而卡耐基公司的违法所得亦难以确定,华盖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故本院综合考虑卡耐基公司官方微博账户的性质、卡耐基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影响的范围以及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及合理程度、本案属华盖公司起诉的系列案之一等因素,酌情确定卡耐基公司赔偿的数额。对于超出部分的数额,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卡耐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元;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卡耐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朱 颖人民陪审员  曾少文人民陪审员  张超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月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