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廊坊富邦鑫泰铝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富邦鑫泰铝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465号 原告廊坊富邦鑫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马诜棵。 委托代理人党永诚,北京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汤莉。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