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古大江与焦巧凤、王攀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大江,焦巧凤,王攀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64号原告古大江,男,194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法定代理人杨小青,女,195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刘国红,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巧凤,女,194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王攀辉,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李国祥,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古大江与被告焦巧凤、王攀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古大江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被告焦巧凤、王攀辉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古大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大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索小生审 判 员 郭满红代理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