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梁亚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亚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532号罪犯梁亚聪,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亚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1100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9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30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家庭帮教较好,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亚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得23.0个达标分。该犯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并能积极执行财产刑和主动退赔赃款。罪犯梁亚聪的妻子陈美花与福建省永安监狱签订假释帮教协议,福建省永春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梁亚聪适合接受社区矫正,建议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假释帮教协议、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达标评定审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梁亚聪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亚聪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金 生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