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许利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56号罪犯许利,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4日作出了(2006)晋刑一终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利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11月1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许利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3.5分,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利的刑期从2012年11月19日起至2030年11月18日止。该犯自2012年11月减刑后,于2012年9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28日(两次)、7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4日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31日、2月28日、7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嘉奖二次;2015年1月12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许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利准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9日起至2028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玉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