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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XX水诉周金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水,周金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360号原告:XX水,男,汉族。被告:周金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水与被告周金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胡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