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XX水诉周金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水,周金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360号原告:XX水,男,汉族。被告:周金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水与被告周金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胡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