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赫执字第9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益阳市欣达电力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欣达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911-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益阳市欣达电力建设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市欣达电力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益阳市欣达电力建设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市欣达电力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光审判员 谭环栋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