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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辖终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青岛丰硕源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鼎林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鼎林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丰硕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鼎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先哲,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丰硕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怀,总经理。上诉人青岛鼎林置业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辖初字第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在项目所在地机构进行仲裁解决。该合同项下项目所在地为青岛市,青岛市唯一的仲裁机构为青岛市仲裁委员会,故本案应由青岛仲裁委员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12月1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青岛涵碧楼度假酒店钢筋材料采购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在项目所在地机构进行仲裁解决。”该约定没有明确的仲裁机构,故属无效约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黄岛区,故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