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与王占香、白子付、徐冬辉、王玉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王占香,白子付,徐冬辉,王玉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1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春青。委托代理人王进,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占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子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冬辉。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海涛,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民。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占香、白子付、徐冬辉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围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进,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围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长 张小健审判员 常淑英审判员 张 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