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黑龙江龙乡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青岛凯鑫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龙乡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凯鑫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乡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韩家韩洼村。负责人李通伦,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凯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韩家韩洼村。法定代表人韩龙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乡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青岛凯鑫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二商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