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初中文化,金川集团公司龙首矿二工区工人。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8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将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工资账户依法冻结,待本院分期扣划后,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