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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7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二庭与郭帅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722-1号被告人郭帅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怀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一项确定对被告人郭帅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第二项责令被告人郭帅退赔被害人贾永富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十八万八千元,退赔被害人王波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零六万元,退赔被害人李孟琦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零六万元,退赔被害人褚泽同经济损失人民币九十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帅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帅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郭帅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之罚金部分及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郭帅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郭帅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周忠良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王长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光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