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与何然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合川分公司,何然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99号原告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合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较长坝华宇1街2号底层10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8678-5。法定代表人刘正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何然,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合川分公司与被告何然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合川分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道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