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行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集安市林业局与腾玉发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安市林业局,腾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集行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法定代表人王卫清,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云龙,系集安市麻线乡林业工作站站长。委托权限:代为收取法律文书、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腾玉发,男,1960年4月2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集林罚决字(2014)第56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查明:2014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以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在集安市麻线乡兴农村徐某某前山,以发展人参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开垦林地,面积2900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向被执行人分别下发了集林罚权告字(2014)第561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集林罚听权告字(2014)第561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2014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以被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执行人下发了集林罚决字(2014)第56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限2014年5月31日前恢复植被;三、并处非法开垦林业用地2900平方米X10元/平方米=29000元罚款。2014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代收了被执行人缴纳的罚款29000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作出的集林罚决字(2014)第56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集林罚决字(2014)第56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即限2014年5月31日前恢复原状申请,本院准予强制执行。逾期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由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代履行,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艳明审 判 员 金政男代理审判员 霍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斯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