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柏小春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277号罪犯柏小春,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1)吴江刑二初字第00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柏小春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退赔尚未追回的赃物折价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1日经本院以(2013)镇刑执字第301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2月1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柏小春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奖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未履行。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柏小春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柏小春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柏小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五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5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竞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