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白庄支行与李海柱、张长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白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大白庄村。负责人刘曙光,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庆华,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李海柱,农民。被执行人张长福,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白庄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海柱、张长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87716.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808元,执行费425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长福交纳执行费4258元,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0000元,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审 判 员 闫玉川助理审判员 戴英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宗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