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朱占良与徐解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占良,徐解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791号原告朱占良,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桑广军,虞城县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解放,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占良与被告徐解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占良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占良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占良负担。审判员 杨海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海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