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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朱占良与徐解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占良,徐解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791号原告朱占良,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桑广军,虞城县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解放,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占良与被告徐解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占良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占良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占良负担。审判员  杨海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海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