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汶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红泰、李昌祥、吴兆田、张继友、刘玉静、刘太兴、刘全军、刘保华、刘猛金融借款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红泰,李昌祥,吴兆田,张继友,刘玉静,刘太兴,刘全军,刘保华,刘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汶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6632508-3。被执行人:刘红泰,男,汉族,1984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李昌祥,男,汉族,1964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吴兆田,男,汉族,1962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张继友,男,汉族,1964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刘玉静,男,汉族,1955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刘太兴,男,汉族,1983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刘全军,男,汉族,1978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刘保华,男,汉族,1984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刘猛,男,汉族,1987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红泰、李昌祥、吴兆田、张继友、刘玉静、刘太兴、刘全军、刘保华、刘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汶商初字第203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红泰、李昌祥、吴兆田、张继友、刘玉静、刘太兴、刘全军、刘保华、刘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隋泉章审判员 李继国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宣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