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辖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南凯置业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南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辖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张朝刚,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南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法定代表人张振军,董事长。上诉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所在地为重庆市巴南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南凯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原告向不动产所在地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西斌审判员 赵国跃审判员 赵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有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