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乾民初字第7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张 某 某 与 被 告 邱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700-1号原告:张某某,乾安县人,现住前郭县。被告:邱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给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孙承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春亚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乾民初字第700-2号原告:邱某某,女,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所字镇神字村满字井。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前郭县查干花种畜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孙承承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葛春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