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贤根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楼盛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贤根,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楼盛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900号原告:郑贤根。委托代理人:华芳芳,富阳市公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48号华鸿大厦2号楼四层,代表人:周立。被告:楼盛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贤根诉被告楼盛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贤根于2015年0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贤根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贤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7元(缓交),减半收取1278.5元,由原告郑贤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春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项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