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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那执裁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吴金玲与黄秀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那执裁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吴金玲,居民。被执行人黄秀连,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金玲与被执行人黄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那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我院于2015年6月1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秀连在那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账号为63×××78内存有未领取的存款。现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2013)那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那执字第67号案以强制执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康德执行员  李荣列执行员  黄卫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