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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与黄景国、尚玉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黄景国,尚玉梅,冯建宽,杨发英,陈兴亮,张秋兰,温吉中,高兰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负责人:李莉被执行人:黄景国。被执行人尚玉梅。被执行人冯建宽。被执行人杨发英。被执行人陈兴亮。被执行人张秋兰。被执行人温吉中。被执行人高兰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冯建宽、杨发英等八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商初字第43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进审判员  杨继英审判员  李明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