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7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治国、邵春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治国,邵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77-01号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嗣卿,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治国。被执行人邵春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治国、邵春龙贷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治国、邵春龙未能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查询,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沧民初字第601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应重新立案。审判长 朱秀刚审判员 吕世林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