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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塘民初字第7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贾文军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明晟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军,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明晟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丽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塘民初字第7463-1号原告贾文军,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李坤,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芳亭,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宏达园10号楼底商。法定代表人敖振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忠义,天津同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凤慧,天津同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明晟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海河外滩。法定代表人郝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忠义,天津同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凤慧,天津同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丽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热卖易购食品超市业主。委托代理人肖敏,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文军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明晟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丽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文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文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为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贾文军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桂华代理审判员  杨 羚人民陪审员  宛 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海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