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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辛宝婷与黄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宝婷,黄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历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辛宝婷,女,汉族,1987年12月4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身份证号码6328241987********。委托代理人周云昌,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丽,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滕州市。身份证号码3704811986********。委托代理人董学风,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明,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魏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斌,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原告辛宝婷与被告黄丽、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保险济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在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宝婷的委托代理人周云昌,被告黄丽的委托代理人董学风、王伟明,被告安盛保险济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凡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辛宝婷诉称,2014年9月16日,被告黄丽驾驶鲁AH88**号轿车在泺源大街太平街路口掉头时,将原告撞伤。交警历下区大队认定黄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3539.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营养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误工费14611元,护理费2018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62.21元,残疾赔偿金5844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574.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9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丽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责任划分无异议。已经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5000元,垫付其它费用3000元。被告安盛保险济南公司辩称,同意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我公司已经先行垫付医疗费1万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被告黄丽驾驶鲁AH88**号轿车在泺源大街北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太平街路口掉头时,遇原告辛宝婷步行横过马路,发生刮碰,造成辛宝婷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济南市公安局交警历下区大队认定黄丽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辛宝婷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辛宝婷在济南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4天。经诊断,辛宝婷双踝关节骨折。医疗费共计78539.88元。出院医嘱为加强营养。其中黄丽垫付医疗费15000元,安盛保险济南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医疗费1万元。黄丽另垫付护理费2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00元。经辛宝婷申请,本院委托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进行鉴定。2015年2月24日,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辛宝婷之伤构成10级伤残;误工时间120天;伤后护理时间84天,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后续治疗费8000元。辛宝婷支出鉴定费1900元。另查明,鲁H88**号小型客车所有权人为被告黄丽,该车在被告安盛保险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内。本院认为,原告辛宝婷与被告黄丽于2014年9月16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历下区大队认定,黄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辛宝婷无责任,本院予以确认。鲁H88**号车在被告安盛保险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黄丽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由安盛保险济南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赔偿的部分,由安盛保险济南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赔偿的,由黄丽赔偿。辛宝婷在济南市中医医院治疗,扣除黄丽、安盛保险济南公司垫付的医疗费后,支出医疗费53424.46元。辛宝婷住院3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400元。辛宝婷要求赔偿营养费2000元,数额过高,本院酌定1000元。安盛保险济南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辛宝婷医疗费1万元,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辛宝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共计65824.46元。辛宝婷未提交交纳护理费的发票,其护理费证据不足以认定,护理人员费用参照山东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护理费为9447.11元。扣除黄丽已垫付2500元,其护理费为6947.11元。辛宝婷未提交其因伤影响收入有关证据,参照山东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辛宝婷误工费为9607.23元。辛宝婷要求赔偿交通费1000元,数额过高,本院酌定500元。辛宝婷购买轮椅支出568元,购买助行器支出94.21元,本院予以认定。扣除黄丽垫付500元,辛宝婷残疾辅助器具费162.21元。辛宝婷育有一子许义凡,生于2013年6月21日。辛宝婷所需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5357.02元。辛宝婷构成10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58444元。要求赔偿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数额过高,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以上辛宝婷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2017.57元,由安盛保险济南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辛宝婷因处理事故支出鉴定费1900元,由黄丽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辛宝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共计65824.46元。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辛宝婷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2017.57元。三、被告黄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辛宝婷鉴定费1900元。四、驳回原告辛宝婷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7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均由被告黄丽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在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甄燕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