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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曲正云与马世正、青岛正云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正云,马世正,青岛正云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986号申请执行人曲正云。被执行人马世正。被执行人青岛正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城马路64号。法定代表人马世正,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曲正云与被执行人马世正、青岛正云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青岛正云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从(2013)即执字第1898号案转来案款200000元,被执行人交来案款521391.04元(含执行费1114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即民初字第57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