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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卫某某诉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920号申请执行人卫某某,女。被执行人牛某某,男。卫某某诉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3月13日审理终结,本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2330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牛某某未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卫某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牛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聂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