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005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孙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某某,孙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00581-3号申请执行人:冉某某。被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112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在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11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国庆执行员 王革生执行员 王 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