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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005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孙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某某,孙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00581-3号申请执行人:冉某某。被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112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在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11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国庆执行员  王革生执行员  王 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