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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商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江红英与张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红英,张新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444号原告:江红英,浙江开化人。被告:张新忠,浙江开化人。原告与被告张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按自2013年11月1日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7月7日,被告张新忠向原告借款20000元,出具借条,未约定借款利率和归还期限。2013年10月11日,被告出具保证书,承诺在2013年10月30日还清借款。之后被告未能如约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新忠归还原告江红英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被告张新忠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龙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 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