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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与高健虹、王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高健虹,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511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会大道中与新港路交汇处东。负责人李长江,该分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赵炳钦,该分公司员工。被告高健虹,女,汉族,1986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公园西路**座201,身份证号码4407821986********。被告王成,男,汉族,1986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接龙街***号*单元4-1,身份证号码5003821986********。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诉被告高健虹、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以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豪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嘉文第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