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工商银行渭南临渭支行与王永利公证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区支行,王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7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区支行。被执行人王永利,女,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渭南市公证处2013年9月28日作出的(2013)渭证经字第1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永利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676189.3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永利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永利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永利抵押房产涉嫌诈骗,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区支行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执字第007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李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华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