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民初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潘珍与王守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珍,王守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民初字第2851号原告潘珍,女,生于1962年9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刘海阳,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守芳,男,生于1956年1月14日,汉族,章丘市明水一百木业家具厂个体经营业主,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郑学武,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珍与被告王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诸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当事人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至第一次开庭庭审调查结束前。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和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珍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阳、被告王守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学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珍诉称:被告于2011年向原告借款,被告每季度支付利息后,在原借据上更改日期作为记录。2012年3月因原借据上日期已写满,被告重新给原告书具借条,约定年利息25%,预计还款期限一年。2013年偿还一部分后,尚余2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及利息,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被告王守芳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与被告不存在借贷关系。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1、被告王守芳系章丘市明水一百木业家具厂个体经营业主。2012年3月11日和3月14日章丘市明水一百木业家具厂为原告潘珍出具借款条两份,借款数额均为10万元,年利息25%。2、原告潘珍于2014年8月9日下午4时左右与被告王守芳进行对话并录音,其中内容有(潘珍简称潘,王守芳简称王):潘:“我现在主要是啥,等着使钱。当时我上你这里放的时候,你就说:你只要是等着使钱,就头到一个月告诉我。我实心实意的就是觉得一点事都没有”王“那个时候就是,你知不道啊,就是挺好啊。”王:“你就是咋着以后,你这里不就是那个二十万曼。咋算以后不也…….你就是没有这个啥以后,你也。办不了就不能办。”王“我想着以后呢,这个啥以后,这个5万这个月能给你。这个月以后有把握。这个月以后我给他找了那个人以后,今天9号了吧?”潘:“两年了,大哥,两年了一二年九月份给了我利息,从那就没再给我。”王:“一二年以后,那不从给你那一个的时候,那不从连着出了5个,跑的,啥的。这5个是大的。一出了以后啊,我这里接着就断了链了。”王:“现在以后呢,有一个问题,第一就是这个钱以后,你这个钱绝对没不了,就是晚一天。二一个以后呢就是说我这边现在难过也好,好过也好,你这个钱是绝对跑不了就行了。”潘:“问题是跑不了呀,多时节?多时节你能和我兑了现。我现在是纳闷这个。”王:“多时节以后,晚一天,你就是,你就是北四厂扒了以后。咱这边要是一啥了以后,我就和你结了。这个月以后啊,先解决这个五万。”潘:“不是算得太精了,我这不说吗现在,我那可——哎吆不说了,说多了也没有用。再一个大哥,咱这样吧,你既然说月底你再给我这个五万。那样你再另给我打个单子吧,打个单子吧,因为咱那个单子时间都太长了,两年了。”王:“没有事,我又不是说不认账。”潘:“你原先那个单子是啥呢,你看看,你原先是以你厂子的名义,是你厂子里的章啊。”王:“我现在也还是厂子里的章。”潘:“哎吆,我觉着你要是叫我放心的话,你就再重新给我写一下单子算了,咱别使那乎单子了,因为那个单子是你厂里的单子,你厂里的什么,再一个两年了,你又不按那个履行那个什么,你又不按那个合同执行了,根本就没有用了。那个单子,你说那个利息2厘5呢,你又不按那个给我执行,又不按那个拿。”王:“他这个还是按照那个啥,那个不要紧吗,我认账呀。你听我说,不是那乎人呀,我这个人不是那乎人呀。”潘:“因为你那个单子两年了。”王:“他就是十年以后我又不是说以后,不是说不该你这个钱。”王:“我给你写上几年还清,这不就这样,不就行了吗。”该录音经原告潘珍申请,本院委托山东电子信息产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出具(2015)鲁电信司鉴字第00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潘珍提供的手机中的男声为王守芳的声音。原告潘珍为该鉴定支出鉴定费4200元。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从本案原告潘珍提交的录音内容来看,被告王守芳明确认可原告潘珍给付其20万元,并由其经营的章丘市明水一百木业家具厂出具单据,亦认可在连续一段时间内支付利息,上述内容结合原告潘珍提交的借条,应能认定原告潘珍向章丘市明水一百木业家具厂提供借款的事实,即原告潘珍与章丘市明水一百木业家具厂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本案被告王守芳系章丘市明水一百木业家具厂的经营业主,故其应为本案适格被告,本院对原告潘珍要求被告王守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年息25%的约定并不超出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原告潘珍自认从书具欠条之日,被告王守芳每季度给付利息一次,直至2012年12月份没再支付利息,现原告潘珍要求被告自2012年12月份起按照年息25%偿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守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潘珍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11日至2012年12月13日,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鉴定费4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栗伟昭人民陪审员 高 翔人民陪审员 陈双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