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永商初字第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施洁与胡优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洁,胡优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商初字第4641号原告:施洁。委托代理人:李洁,永康市九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优莉。委托代理人:成智慧,永康市四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丽爱,永康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洁与被告胡优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15元,由原告施洁负担。审 判 员 应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玉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