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晓刚与张砚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刚,张砚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825号原告张晓刚。委托代理人刘西娟。被告张砚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刚与被告张砚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砚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訾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