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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晓刚与张砚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刚,张砚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825号原告张晓刚。委托代理人刘西娟。被告张砚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刚与被告张砚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砚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訾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