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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叶淑媚与陈华津、福建铁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淑媚,陈华津,福建铁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279号原告叶淑媚,女,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俞承生,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津,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福建铁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炉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星船,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淑媚与被告陈华津、福建铁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淑媚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淑媚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侵犯社会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淑媚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淑媚负担。审 判 长  孙仲审 判 员  王池代理审判员  苏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