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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573号原告董某,男,汉族,1985年2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马晴雪,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1985年3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薛平,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李某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为:一、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57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蜀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凡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清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