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438号原告邹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 判 长 胡 雷审 判 员 孙继武人民陪审员 王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晋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