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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0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与��龙江省金宇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金宇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095号之一原告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黑龙江省金宇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徐某。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被告黑龙江省金宇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张卫东人民陪审员  朱琴红人民陪审员  朱世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