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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达明与金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374号申请人:徐达明,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金志明,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申请人徐达明与被执行人金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外人林传学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因被执行人金志明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徐达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和担保人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担保人林传学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宾长审 判 员  张中楼人民陪审员  查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德成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