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涂启智与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871号原告涂启智。法定代理人涂海才。法定代理人武海波。委托代理人梁建国,湖北立丰(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五堰街办燕林社区物贸大厦608室。法定代表人孟星(已死亡,尚未变更工商登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涂启智诉被告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涂启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涂启智的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启智撤回对被告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91元,由原告涂启智负担2846元,退回原告2845元。审判员李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陈梓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